《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注释》(以下简称《协调制度注释》)是世界海关组织实施《协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以《协调制度注释》为基础,制订了《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以下简称《税则注释》),作为我国商品归类的重要依据。
近期,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对《协调制度注释》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为此,中国海关对《税则注释》相关内容同步进行修订,现予以发布(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以上修订内容自2020年12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修订本(第六、七期).doc
海关总署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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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下文所标识的页码为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的《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2017年版)中的页码。
第18页,第三章,总注释,本页倒数第2段
将本段修改为:
“然而,烹煮或未按本章规定方法制作或保藏的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例如,仅用面糊或面包屑包裹的鱼片、煮过的鱼)应归入第十六章。但必须注意,在熏制前或熏制过程中烹煮了的熏鱼及熏制的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以及蒸过或用水煮过的带壳甲壳动物,仍应分别归入品目03.05、03.06、03.07及03.08。仅经过在运输或冷冻之前为打开外壳或使其保持稳定的烫洗或其他类型的瞬时热处理(但并不致其烹煮)的软体动物,仍归入本章。而用烹煮过的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制得的细粉、粗粉及团粒也仍应分别归入品目03.05、03.06、03.07及03.08。”
第29页,品目03.07,注释条文,本页第4行
在本页第3行后插入新的第二段:
“本品目也包括仅经过在运输或冷冻之前为打开外壳或使其保持稳定的烫洗或其他类型的瞬时热处理(但并不致其烹煮)的软体动物。”
第29页,品目03.07,排他条款,本页倒数第2行
将原文修改为:
“本品目不包括用非本品目所列方法制作或保藏的软体动物(例如,用沸水烹煮过或用醋腌制的软体动物)(品目16.05)。”
第112页,第十六章,总注释,本页倒数第7行
将原文修改为:
“二、煮、蒸、烤、煎、炸、炒或其他方法烹饪,但在熏制前或熏制过程中制熟的熏鱼、熏制的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品目03.05、03.06、03.07及03.08)、蒸过或用水煮过的带壳甲壳动物(品目03.06)、仅经过在运输或冷冻之前为打开外壳或使其保持稳定的烫洗或其他类型的瞬时热处理(但并不致其烹煮)的软体动物(品目03.07)以及从制熟的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制得的细粉、粗粉及团粒(分别归入品目03.05、03.06、03.07及03.08)除外。”
第116页,品目16.05,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2段
将本段修改为:
“品目16.04的注释所述及的归入该品目产品的各种状态,在必要的地方稍加修改后,适用于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
第116页,品目16.05,注释条文,本页最后一行
在本页最后一行后插入新的最后一段:
“然而,本品目不包括蒸过或用水煮过(不论是否加入少量的临时性化学防腐剂)的带壳甲壳动物(品目03.06)、仅经过在运输或冷冻之前为打开外壳或使其保持稳定的烫洗或其他类型的瞬时热处理(但并不致其烹煮)的软体动物(品目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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