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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9-19 / 来源:
公告〔2020〕77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20年7月1日起,在进出口关税方面给予基里巴斯共和国最惠国待遇,对原产于基里巴斯共和国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6月30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原产于基里巴斯共和国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问题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原产于基里巴斯共和国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问题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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